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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业务管理和操作规范
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令《科技成果鉴定规程》(以下简称《鉴定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 原则
(一)同行专家按照国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客户申请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二、 鉴定范围
(一)对以下应用技术成果进行鉴定:
●
具有个人知识产权的专家个人应用技术成果;
●
具有集体知识产权的单位应用技术成果;
●
其它由委托人提供需要鉴定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三)根据《鉴定办法》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予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五)根据鉴定委托人的需求,可以对与技术内容相关的下列指标进行评估、鉴定:
●
真实性、准确性;
●
创造性、先进性;
●
成熟性、适用性、安全性;
●
其它与技术有关的内容。
三、 组织机构
(一)根据《鉴定办法》规定和深圳市科学技术局的“通知”,中国专家网成立评估部专门从事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三)管理职能
1、信息资源管理:负责市场的推广;
2、业务管理:负责科技成果鉴定组织工作;
3、专家资源管理:负责鉴定专家资源的管理。
四、 鉴定方式
(一)根据《鉴定办法》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
1、检测鉴定:已经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采用检测鉴定形式。
要求:具备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
我公司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二)被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具备的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
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
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
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尽可能选聘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以老、中、青相结合。
下列人员不在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的范围内: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申请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三)对于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组织专家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四)根据国家《鉴定规程》规定,我公司及有关负责人,不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我公司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必须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五、 鉴定程序
(一)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按照《鉴定办法》规定的渠道进行申请。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符合《鉴定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具备规定的条件。
1、没有完成任务(个人的除外)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不予受理鉴定申请,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三)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主要包括:
1、任务书(个人的除外)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四)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个人的除外)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我公司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或个人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一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我公司;
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根据国家《鉴定规程》规定,可以单独申请鉴定。
(五)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十五天内做出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我公司负责,技术性审查由我公司会同有关业务单位共同进行。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申请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我公司或者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申请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在完成审查后,及时作出意见,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受理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责任人。
B确定鉴定形式。
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
并同时发送《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
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
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注明不同意的理由。
(六)鉴定步骤
1检测鉴定步骤
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
(1)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申请单位发送“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申请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申请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申请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我公司提出,由我公司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我公司将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式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我公司审查,我公司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我公司和申请鉴定单位存档。
2会议鉴定步骤
(1)会前准备
A、受理鉴定申请后,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组织测试组专家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要求申请单位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C、要求申请鉴定单位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会前,组织鉴定责任人组织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召开预备会,听取申请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E、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或组织单位人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
A、组织鉴定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对鉴定的受理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申请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申请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公司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
是否完成合同或任务书(个人的除外)要求的指标;
●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 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 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 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
评议时,做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公司存档。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我公司审核后,通知申请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我公司将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G、鉴定意见形成后,我公司组织鉴定责任人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我公司不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必须在专家评议后由我公司发给,经费由申请单位支付。
(3)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我公司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完善《鉴定证书》的电子文档内容。
A、我公司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经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加盖公司印章。
C、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市科技局审核无误后,加盖市科技局印章。
B、《鉴定证书》由市科技局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鉴定证书》生效。原件由申请单位和我公司存档。
E、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公司存档。
3、函审鉴定步骤
(1)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将同意鉴定的受理文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我公司。
(3)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我公司。
(4)鉴定意见经我公司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我公司和申请单位存档。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六、 鉴定工作流程及相关文件、表格
1、鉴定申请
2、鉴定过程
(1)检测鉴定
(2)会议鉴定
(3)函审鉴定
政府网
中央人民政府网
广东
广西
湖南
湖北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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